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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发体育官网寻找优秀·案例|高山景行 匠心致远

  为培育“有思想活力、有知识动力、有文化魅力”的法院干警,我们推出《寻找优秀+》栏目。下设“示范庭审”“精品案例”“港法榜样”等子栏目,全力打造广官钻研业务、交流经验、展示成果的学习平台,将一个个鲜活的案事例铸成法律实施的最好讲述者。

  叶绿萱,泉港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一级法官。第一届“刺桐最美女法官”。先后荣获全省法院办案标兵、全省法院先进个人、泉州市委优秀员、泉州市法院系统人民满意好法官、优秀女法官、三八红旗手等多项荣誉。撰写的论文、案例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三等奖,20余篇案例被《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国家省市级刊物采用。其中,《林某甲诉詹某某、第三人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

  ——借款人对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作出了合理说明,法院应当考察多重因素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出借人持借条主张债权并称以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抗辩款项未实际交付,并对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作出了合理说明,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对借条的形成构成较强反驳。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双方的亲疏关系、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同时要求出借人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即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若仍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应对其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8年5月6日,詹某某出具借条1份交林某甲收执,该借条上载明:“今我向林某甲借款280000.-贰拾捌万元 于我拆房期间付清 借款人:詹某某 2018.5.6日 此据”。2019年10月25日,林某甲持该借条提起诉讼,后于同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6月24日,林某甲再次持该借条诉至法院,请求詹某某偿付借款本金28万元及相应利息。

  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第三人林某乙持2份借条诉至法院,请求詹某某偿付其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2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詹某某偿付第三人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詹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詹某某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予以立案受理,同年7月18日,因未发现詹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查明,2019年2月16日,詹某某通过其父亲占某春名下银行账户向第三人林某乙转账5万元,当月20日,第三人林某乙转账给林某甲5万元。庭审中,林某甲表示第三人林某乙系其连襟,案外人林某安系其五叔。

  詹某某辩称,对案涉借条由其出具并交林某甲收执不持异议,但当天林某甲并未实际交付款项。而案涉款项系第三人林某乙主张的20万元债权转化而来,在其与林某甲达成还款合意后由答辩人出具案涉借条交林某甲收执,案涉借款并未实际产生,请求驳回林某甲的诉讼请求。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林某甲主张其与詹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本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林某甲提交了案涉借条证明其以现金方式出借詹某某28万元,爱发体育官网但其在第二次庭审中对案涉借条具体出具时间、出借款项的交付时间等借款基本细节和催讨大致时间节点均无法作明确陈述,虽然林某甲解释其因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未刻意记住相关时间节点导致无法作明确陈述,但林某甲曾持案涉借条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自本案第一次庭审时间也仅间隔三个月,且林某甲否认自己并非职业放贷人员,主要从事石材生意,依林某甲的两次庭审陈述,案涉资金来源于自身入他人“民间会子款”而收回的款项,即对林某甲而言,28万元款项仍为较大的财务负担,按常理不可能出现基本事实的记忆缺失。同时,林某甲就案涉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是否收到第三人林某乙银行汇款5万元等事实存在陈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詹某某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同时,对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作出了合理说明,对林某甲提供之借条构成较强反驳,致使林某甲所述本案借款28万元的交付事实存疑,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林某甲仍需就其与詹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即本案借款28万元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现林某甲未能就借条中所载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林某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2020年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虽林某甲在庭审中明确否认其并非从事职业放贷,但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可查询到林某甲作为债权人单单诉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请求他人偿还其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36件,且所持有的借条绝大多数为格式合同。同时爱发体育官网,林某甲对案涉借条具体出具时间、出借款项的交付时间、催讨大致时间节点、是否有约定利息以及利息约定的标准等基本借款事实或无法作明确陈述,或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如果借贷行为实际发生,记忆出现如此大的缺失紊乱,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詹某某对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作出了合理说明,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对林某甲提供之借条构成较强反驳,致使林某甲所述本案借款28万元的现金交付事实高度存疑。林某甲未能就交付事实进一步举证,其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应认定林某甲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市场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法院受案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本案既涉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职业放贷等借贷案件常见问题,也关乎民间借贷“孤证”案件涉事实认定、对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的判定因素等理论热点和难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提供证据证明。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借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相应债权凭证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特别在涉及以现金方式交付且金额较大的情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出借人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仅可视为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若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官应加重出借人就借贷行为已经实际发生的举证责任,严格审查借款金额、借款经过、借款用途、款项来源、款项支付等,结合日常交易习惯,并综合考虑借款双方身份关系等情形,如无法形成借款事实的完整性、连贯性及合理性,难以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债权人就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本案正是遵循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审查规则,尽可能确保了最终案件的公正裁判。

  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很多时候呈现在法官面前的案件事实并非清清楚楚、真伪可辨的爱发体育官网,而是扑朔迷离、难于辨别。这就要求法官掌握基本功——阅卷。阅卷之“阅”,不仅在于形式上阅看卷宗,更重要的是实质上寻找、核实、判断的过程。它分为三个阶段,首先通阅,梳理思路,整理脉络,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形成感性认识;其次细研,围绕争议焦点思考,按照法律关系结合各方的诉辩寻找证据依据,逐步搭建认定事实框架所需要的证据体系;再者精读,在法律事实、证据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建立联系时,需要在证据之间来回穿梭,反复推敲,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不存在矛盾之处,最大限度探究客观事实,让每一起案件裁判经得起检验。

  匠气易达,匠心难求。如何从初执法槌的年轻法官,蜕变成法海徜徉的审判业务专家,需要的不仅是精研法理的求真求精,更少不了源于内心的法律信仰。因为信仰,所以热爱;因为热爱,所以全情。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而修为的磨练不仅在于追求技艺的精巧,更在于对审判理论的创新与突破。为此,我们要重视对审判思路的梳理、提炼和总结,提炼出审理同类纠纷的普适做法。同时,通过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紧密结合,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模型,提升思考问题的广度和深度,培养和建立“从实际到理论,再回到实际”的工作模式。

  大案小案皆民生,一枝一叶总关情。法官是裁判者,但裁判不仅是决断,也是平衡利益与处理细节的艺术,是努力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过程。案件纷繁,需抽丝剥茧定分止争;人间百态,亦需以人为本抚慰世情冷暖。面对形形的纠纷,要始终将能动司法的理念谨记于心,一方面,要以法律为准绳将是非曲直道明白,做到言之有理;另一方面,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不偏不倚,明察秋毫,深入了解纠纷形成原因及当事人所处情境,倾听群众心声,给予耐心的解释与交流,以共情达同频,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实现事心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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