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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FA体育湛河区法院获奖案例展播②

  ——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守护消费者的“菜篮子”

  2020年10月1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某购物广场销售的小白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河南省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7日,监管局对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购物广场不服,向政府申请复议。2021年4月15日,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监管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某购物广场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2021年5月28日,监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0年10月13日,监管局对某购物广场销售的小白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河南省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购物广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小白菜。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与抽检同批准小白菜的购进票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并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告知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张某进行了询问。被委托人张某仍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与抽检同批次小白菜的购进票据。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1日下午到丰莱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小白菜4公斤,购进单价为每公斤4.25元,购进总价17元。销售单价为每公斤5.96元,货值金额23.84元。共销售1.14公斤(其中销售0.17公斤,抽检0.97公斤),每公斤5.96元,共计销售金额6.79元。到10月14日盘点库存,剩余2.86公斤小白菜,于10月14日闭店后把剩余的2.86公斤小白菜全部销毁,无盈利。2021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某购物广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自查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涉案小白菜数额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某购物广场给予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购物广场2021年6月1日收到该处罚决定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小白菜作为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监管局有权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小白菜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故某购物广场作为案涉小白菜的销售者,应当依照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履行案涉小白菜的进货查验义务,而其在监管局有证据证明案涉小白菜农药残留不合格,要求其提供案涉小白菜进货来源时,某购物广场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该局已依法减轻了对某购物广场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果没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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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作为没有包装、没有生产地的产品,销售者更应当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政机关也要最大限度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从源头把好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第一道安全关,全力守护老百姓“米袋子、菜篮子、餐盘子”的安全。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本案中,某购物广场销售的“小白菜”经监管局抽检,并由河南省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确定被抽检的“小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AIFA体育,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某购物广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某购物广场在购进案涉小白菜时未全面履行进货检验义务即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显然销售者未能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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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应处五万元以上罚款,但监管局认为某购物广场在收到案涉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能够积极自查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案值不足百元,面向市场销售的数量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故监管局依法对某购物广场减轻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而食品安全在行政处罚中的惩罚力度最大,行政机关应适用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考量行政相对人是否有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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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严厉的处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以儆效尤”,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同时,还应综合运用“最严格的监管”、法治宣传教育等手段,让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已经因食品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楚明白食品安全红线是不得触碰的高压线,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断优化进货来源、提升生产工艺和经营环境,营造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氛围。

  包容性法治理念[1]源自经济学上的包容性增长,意指一种低收入和从经济增长中分享收益,并使他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和经济发展模式。行政处罚中的减轻处罚,恰恰体现了一种包容性的制度理念,它秉承了过罚相当性和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在既有的法制框架内打造了一个合理兼顾行政管理秩序和利益的“缓冲空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为了罚而罚,必须树立包容性的法治理念,若处罚仅仅是为了处罚,那必将会严重挫伤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基础。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不机械执法,合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肯定,也能起到指导规范适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及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双重效果。

  甄松淼,女,党员,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多次荣获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先进个人、全市法院办案能手称号,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两次。

  刘亚娟,女,党员,硕士研究生,行政审判庭五级法官助理。负责辅助办案、综合材料撰写等工作,连续三年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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