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生动、鲜活的法治教材,是传播法治声音、培育法治精神最好的“法治公开课”。2023年,海口海事法院继续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经过精心评选,从多个维度筛选出2023年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年11月6日,得利卡公司所属的“Ken Breeze”轮与宝石公司所属的“Pacific Grace”轮在琼州海峡发生碰撞,两轮船旗国均为巴拿马共和国。事故发生后,宝石公司就“Pacific Grace”轮因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海口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间,得利卡公司就“Ken Breeze”轮碰撞损失在海口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并就该项债权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损失金额并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分配。
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及《海商法》第273条、第275条的规定,涉案事故系同一国籍的船舶在我国内水发生的碰撞事故,两船之间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船旗国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但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在直接采用其他法院此前在同类案件中已经查明的巴拿马法律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需要委托原查明机构和同一外国法专家作了巴拿马法律的更新和补充查明。根据所查明的巴拿马法律,法院公平、合理地认定了两船的事故责任比例、损失赔偿范围和金额。同时,根据我国《海商法》认定两船碰撞损失均为享有责任限制的债权,应当按照“先抵消、后限制”的原则处理,得利卡公司仅能就抵消后剩余的债权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得到分配。
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向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257838元及相应利息;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享有的债权与(2021)琼72民初13号案件中确定的债务抵销后,差额部分在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驳回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国法的适用情形和查明需求也日益增多,精准确定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并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是涉外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涉外审判工作质量的关键问题。本案对已查明外国法在不同案件中的重复适用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高效爱发体育在线、经济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对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具有积极作用,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该判决得到各方认可,有利于提升我国涉外司法影响力和公信力。
2019年,三亚某公司将位于三亚某码头内场地租赁给中铁建某公司,用于三亚某项目预制构件的生产、储存及运输。租期届满后,中铁建某公司继续占用案涉场地存放沉箱水泥预制件(以下简称“案涉沉箱”)等物资设施,三亚某公司遂提起诉讼(两宗),请求判令中铁建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场地租金、违约金以及将所租赁场地中的案涉沉箱清理腾空完毕并向三亚某公司返还所租赁场地等。两案判决生效后,三亚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将“一天都不耽误”的工作理念贯穿始终,仅用时46天即做出判决,针对不同履行内容分段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提前还款+主动清场”的分段执行和解方案,被执行人仅用2个半月即将49个大型沉箱(其中单个矩形沉箱重约5000吨,单个圆形沉箱重约500吨)拆除完毕。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有力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推进沉箱拆除工作,减少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帮助申请执行人提前收取相关案款、充盈公司现金流,实现双赢。
两案所涉场地约合4.3万平方米,位于三亚南山港规划建设的公共科考码头陆域范围内。该码头是打造深海科考保障基地的重要一环,对于填补国内“公共科考码头”资源空白,掌握探究深海领域关键技术、促进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两案的圆满执结,既避免因为长期占用码头场地给双方造成持续损失,也为三亚南山港公共科考码头如期建设扫除了障碍,切实为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2年1月,海南某航空公司与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航空公司执飞北京至洛杉矶往返航线,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包机费用,包机价格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并约定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承运方对包机方的赔偿责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淡季价格下调、旺季价格上涨。合同履行中,海南某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至洛杉矶。少数运单因飞机配载、跑道限制或天气等原因出现拉货(拉货是指原计划配载的货物未能全部装上飞机)及货物丢失情形。但对于拉下的全部货物,航空公司已在后续最近航班中运输完毕。2022年7月,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国际燃油价格暴涨造成包机价格过高构成情势变更为由,停付包机费用,单方中止合同。海南某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的燃油费及违约金。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航空公司返还押金、赔偿拉货、丢货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但在我国为《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航空运输条约参加国情况下,纠纷处理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经审理查明,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违约中止合同,故判令其承担支付燃油费4516550元、包机费用312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驳回航空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和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是全国首个由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件,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探索扩大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推动法院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实践,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为海事法院集中审理航空运输案件、加强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司法样本。
本案坚持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明确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亦应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准确阐述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内涵,践行了我国恪守国际条约的承诺,增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对于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
此外,本案严谨论证了《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损索赔条件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
许某等十名船员在钦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顺恩”轮服务期间,被该公司拖欠了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海口海事法院通过开通船员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快结“绿色通道”,引导船员通过电子邮件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船舶。从立案受理到完成扣押船舶仅用时7小时,并采用互联网调解方式,确认了被告拖欠许某等十名船员共计80余万元工资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快速达成协议:被告先行支付一部分工资报酬,剩余部分的工资在节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付清款项之前,涉案船舶继续由法院扣押。被告依约付清了全部工资款,船舶解除扣押,被告得以复工复产,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海口海事法院聚焦船员“讨薪难”问题,针对船员远离陆地、漂泊海上的职业特点,进一步深化海事司法服务新内涵,出台了《海口海事法院关于办理涉船员、渔民类案件便民诉讼服务措施》,依托智慧审判平台电话指导、网上立案、线上送达、互联网调解及微信缴费等手段,解决船员离岸无法邮寄材料和到达现场的问题,实现了船员起诉全程不下船即可参与案件的效果。办案中,立足矛盾化解,以保促调,多措并举,成功促使涉案船舶上所有船员短时间内拿到全部薪酬,也避免了被告船舶被简单拍卖,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肯定。
2023年3月11日15时50分,苏某某无证驾驶“琼临渔***”渔船从陵水县新村港出海,为躲避其他船只,与正在锚泊钓鱼作业的一艘无船名号船发生碰撞,造成无船名号船破损侧翻,船上六人落水,其中五人获救,被害人陈某某落水后溺水死亡。
经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琼临渔***”渔船驾驶台低于船头、存在设计缺陷,船长无证驾驶且航行中疏于瞭望,过失程度大于无船名号船,“琼临渔***”渔船应负主要责任,无船名号船负次要责任。
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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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海口海事法院进行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以来受理的首宗发生在海上的交通肇事案。由于被告人不遵守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才导致了被害人丧生的悲剧。长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习惯以经验驾驶渔船,忽视了驾驶安全要求、配备船舶安全设施等。一旦发生碰撞事故,无法作出及时正确地应对。被告人不但要接受刑事处罚,还面临巨额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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