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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爱发体育官方APP下载】法护一方山水 共建美丽罗田——罗田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罗田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两山”理论和“绿色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为罗田创建国家“两山”实践创新基地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他人在罗田县凤山镇某村民张某某、晏某某、童某某等七家农户的责任山林上砍伐林木1578株,共计蓄积38.888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23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使该区域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降低,若恢复该处生态服务功能到林木被采伐前状态需要3至5年,因此,对此期间该处功能恢复需按照补种方案补种树木,经测算需要补种资金32975元。公益诉讼起诉人罗田县检察院于2021年8月16日在正义网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截至公告期满,没有其他适格主体要求对周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公益诉讼起诉人罗田县检察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在规定时间内补植复绿修复生态,或者判令其赔偿因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被告人周某某请求允许其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予以折抵赔偿款。

  罗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罗田县检察院的诉求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处: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3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罗田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周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75元。

  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使被破坏区域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降低,且恢复生态服务功能到林木被采伐前状态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对生态环境及时作出补救措施,也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并不具备生态环境修复的专业能力,故本案直接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更为恰当。与此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经济较为困难、年龄较大且经济偿付能力欠缺的实际情况,需要充分考量生态资源的保护与被告人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在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让被告人通过参加所在地林业部门开展的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性质的活动,或者配合参与林业部门植树活动的整地和林地清理、造林及抚育管护等方面的工作,按照从事劳务行为的具体内容、强度及时间,经相关部门统计及量化后,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予以折抵。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破坏环境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被告人朱某甲与其弟弟朱某乙以欲创办田园休闲服务公司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与罗田县河铺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由朱某乙承租该村一组门口畈的32.76亩耕地(含田堑及6亩左右的鱼塘)从事养殖经营,租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如合同到期后朱某乙方不再进行承租,则由朱某乙方负责对农田进行恢复。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用地手续,擅自将该地块开挖成池塘,并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岛。经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地总面积34.6亩水田耕地层已遭到严重破坏爱发体育官方APP下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为“三级破坏”。

  被告人朱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破坏国家耕地自然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罗田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11日在正义网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截至公告期满,没有其他适格主体要求对朱某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罗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其造成土地资源毁坏,且至今未采取修复措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益诉讼起诉人罗田县检察院的诉求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处:一、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朱某甲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恢复至满足正常农业生产种植条件;如朱某甲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由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为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朱某甲承担。

  习说过,“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任何时候都是真理”。“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耕地资源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基。近年来,受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影响,一些耕地被抛荒,部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擅自改变用途,严重影响我国耕地资源合法利用和粮食生产安全。本案中,行为人朱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所承包的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严重后果。罗田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敦促其对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全社会树立了“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意识。该案是罗田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饭碗田”,确保人民群众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典型案例。

  2016年1月6日,某水库管理处与赵某某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某水库管理处将天堂湖水库水产、旅游宾馆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收益处置权和用工管理权承包给赵某某。赵某某在承包期间对水产养殖进行了大量投入,其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水产养殖。“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出台后,因双方对经营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成讼。

  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政策,为切实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化,天堂湖水库水面对外承包经营权应当收回,实施人放天养、生态养殖。因本案所涉承包经营合同在长江大保护政策施行前签订,本着既要落实长江大保护政策,又要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罗田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多次与县政府进行沟通,争取政策支持。最终促使双方以鉴定的损失为基础达成赔偿协议,并同意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调解结案。

  “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天堂湖水库是国家湿地公园和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被水利部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应全面实行禁渔政策。本案以调解结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和县政府对本案的审理均给予高度评价,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为长江流域全面禁渔后如何协调政策与合法经营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了范例,既坚决筑牢“长江十年禁渔”的法治防线,又切实保障渔民“退得出、稳得住”,同时教育引导公众加深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和饮用水源的保护意识,充分贯彻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法护一方山水 共建美丽罗田——罗田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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