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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发体育官网湖北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爱发体育官网、商标侵权、无证经营、非法购买野生动物,以及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中弘国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3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河南中弘国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2月8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在襄阳某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河南中弘国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检测公司签订两份检验检测分包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1300元、1000元。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检测的原始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发现双方无样品交接记录,也不能提供采样往返证据,两家公司距离单程460余公里,该检验检测活动所产生的人工费用和交通费用明显异于正常市场行为。经查,当事人采用不到现场采样,通过在实验室编造报告方式,为襄阳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其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且涉嫌犯罪。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襄阳市公安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刑拘7人。

  二、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农产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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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10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某农产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3272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喷壶1个,剩约300ml液体;已开封食品添加剂5罐,均剩小部分;未开封着色剂4罐。经查,当事人于3月20日从某公司购进鲜牛肉(未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天未售完。次日早晨,当事人用自来水勾兑食品添加剂,喷在隔夜的牛肉表面以提高新鲜度。经抽样检验,上述牛肉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32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荆州市沙市区顺亿烟酒茶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6月2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沙市区顺亿烟酒茶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网购“军供茅台酒”12瓶,以每瓶200元价格销售,销售金额2400元;当事人回收五粮液酒4瓶,以每瓶750元销售,销售金额3000元,总计销售金额5400元。当事人销售的“军供茅台酒”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酒,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恩县珠山镇嘉多康百货二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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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8日,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恩县珠山镇嘉多康百货二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假酒76瓶,处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区及仓库内摆放有某知名品牌系列酒76瓶,涉案货值30620元。经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系列酒均为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海润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案

  2024年7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海润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消防产品26台,罚没4.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商业楼盘消防工程中使用的26台轴流风机和2台混流风机,为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毛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10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毛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查获卷烟101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仙桃市好再来彭场餐饮店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6条蛇类活体动物(放归沙湖湿地)、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材展示区有6条鲜活的黄黑相间杂斑蛇类活体动物,标注“大王蛇 228元/斤”,共5.6公斤。经相关部门认定其为王锦蛇,属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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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洪山区华达衡器经营维修部制造、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市洪山区华达衡器经营维修部制造、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2台,罚没35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更换电子秤芯片,将本不具备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改装为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实现“九两秤”“八两秤”功能,销售给农贸市场经营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荆州市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载德水产批发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9日,荆州市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载德水产批发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3794.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荆州市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一台电子台秤正处于使用状态,其主要功能用于商品交易称重。经监利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涉案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荆州市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2kg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电子计价秤实际显示数值2.2kg,电子计价秤检测时显示数值与标准砝码不一致。经神农架林区质量监督技术检测中心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稽查局 张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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